索 引 号: D00260-03-2024-1049 分 类: 其他文件
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6-11 14:39:36
标 题: 吉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及救济途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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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及救济途径

吉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及救济途径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吉安市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点:吉安市吉州区行政中心大楼B座5楼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监督实施相关规程和标准。

(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四)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中央驻吉子公司和省属企业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依规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六)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定。

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②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④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⑤及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一般程序—适用于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立案

②调查取证

③案件审理

④行政处罚告知

⑤听证告知

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⑧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⑨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⑩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三)流程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程序流程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流程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流程图。(详见附件)

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吉安市应急管理局科技信息化科

电话投诉:0796-8219015

信函投诉:吉安市吉州区行政中心大楼B座5楼

邮箱投诉:sjzhk@qq.com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青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或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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